网贷记录想说王先生先后因融资和生产需求向银行贷款,并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王先生并未按时还款。银行一纸诉状便将王先生和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还款责任。王先生表示妻子对该债务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刘女士也辩称该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网贷记录想说虽然王、刘二人系夫妻关系,但该债务属于经营性借款,数额巨大,刘女士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且银行未提供刘女士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银行提供证据不充分,本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银行要求刘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网贷记录觉得故对于这种超出家庭生活的借款,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同意负担债务,否则应当属于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