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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介绍

发布时间: 2018-07-18 浏览次数:3726

  诉讼业务包括仲裁业务在内,不仅是律师业的传统业务,且始终构成律师业的主要业务。这就决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与法院、法官和仲裁庭、仲裁员进行法律上和工作上的正当接触和必要交流,由此,必然会产生具体的法律关系和人际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必须通过国家规范和行业规制来进行调整和限制的。律师参与诉讼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维护法庭和法官的公正与廉洁

  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各 _ 依法担当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这一职责定位决定了律师与法官在司法工作的程序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尊重 ,而律师与法官保持正常的关系是保障诉讼功能实现的重要前提;反之,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不正常的关系势必破坏司法制度的基础和司法功能的实现。

  律师在处理与法官的关系过程中,应当始终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 代理过程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应当避免向当事人置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社会关系,并避免利用这种关系或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影响案件的审•判或裁决。也就是说,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均须避免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自身具有某种非专业能力的特殊关系和身份;也须避免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协助或怂恿司法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总之,律师不能从事妨碍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2. 办案过程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即律师不得违反规定私下会见承办案件法官;律师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律师与法官、仲裁员应当保持适当距离。即律师不得违反规定私下单独会见法、官 、仲裁员,实施意在影响法官、仲裁员公乎、公正裁决案件的行为。

  在我国_ 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的现象,而一些律师则在其中扮演着非常不光彩的角色,例 如 ,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 ,馈赠钱物4 午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的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进行交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律师法》第 4 0 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2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3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

  委托人的权益;

  ( 4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 5 )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

  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

  办理案件;

  ( 6 )故意提供虚傅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

  证据;

  ( 7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8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千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然,依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

  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g 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

  需要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时,则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来进行。

  当然,依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g 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需要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时,则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来进行。

  3. 律师不得贿赂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不得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借法官或其近亲属婚丧事宜馈赠礼物、现金等;避免向法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避免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出资邀请法官进行消费、娱乐等活动;避免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避免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 、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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