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律师义务与律师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律师职业道德则是调节律师职业行为的内在要求。 1 9 9 6年《律师法》和新《律师法》都对律师的义务作了规定。根据其针对的对象不同, 律师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律师执业的核心问题,它贯穿律师执业活动的始终,调整律师执业活动的方方面面。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特殊的社会职能。 ( - )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律师法》第 4 0 条 第 1 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私自接受 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 2 5 条 规 定 律 师 承 办业务,由律 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 实人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体,在收费管理环节中担负重要职责。如果允许律 师私下接受委托,私下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一方面会导致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管理失控,难以保证办案质量,更难以遏制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从而导 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损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形象和 声誉,影响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 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 (二)保密义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即职业保密义务,这 是世界各 国法律 ' 对律师的普遍要求。 日本《律师法》规定:“律师或曾任律师的人,有权利和义务保守由职 务上所得的秘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法 国 1972年 6 月 9 日第4 6 8号法令规 定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亦规定,除非委托人在同律师磋商后表示认可,律师 不得公开同代理有关的案情。19 9 0年 9 月 7 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2 2 条明确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与委托 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律师职业秘密保守义务已经成为 世界各国律师执业中一项基本义务。 相 比 较 1996年的《律师法》,2 0 1 2年《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保密义务范围,但并没有赋 予律师拒绝作证的豁免权。 ‘ 律师负有保密义务,这是由律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律师在从事活动中极有可能 接触到某些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无论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还是出 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胃要,律师都必须保守其因履行职务而获得的秘密。需要强调的 是 ,律师在委托代理系结束后仍有保密的义务。 保守执业秘密,对于律师来说,不仅仅是义务,还应是职业特权。当然,为了同家和 社会的重大利益,也必须对•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作出限制: ( 1 )律师对于其在执业外获知的秘密不享有拒绝作证权,此时,他们应履行作为普通 公民的作证义务。 (2) 对于律师在执业中获知的被告人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或尚未被抓获或抓获后逃 脱的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如果该犯罪事实危及国家安全,或该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可 能对国家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则律师也不能享有拒绝作证的 豁免权,以防重大损害后果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