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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 好意搭乘出事故 认定责任要担当

发布时间: 2018-04-26 浏览次数:1193

张先生和郝女士是同事。一天,同事聚会后,郝女士开车回家,恰好与张先生顺路,于是,郝女士提出让张先生搭顺风车。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在回家的途中,由于对面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车速过快,在会车时,郝女士避让不及,发生了车辆相撞事故。事故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先生受伤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共计15.6万元。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郝女士负次要责任。当张先生向李某索要医疗费和其他费用时,李某不同意支付所有费用,要求按责任认定比例赔偿。张先生又找到郝女士协调费用问题,郝女士认为,她是好意搭乘,且主要责任在李某方,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几经协调不成,张先生无奈之下将李某和郝女士诉讼至法院。



法律指南



01

好意搭乘也需担负相应责任


好意搭乘即好意同乘: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顺路。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的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损害赔偿索赔的权利,驾驶车辆者也不能仅仅因为无偿的搭载他人而不负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因此,虽然张先生和郝女士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搭乘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仍会产生债务债权上的法律后果。


02

机动车事故责任主要由过错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负主要责任;郝女士在会车时,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应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先生搭乘同事郝女士的行为属于好意搭乘,由于郝女士与李某的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张先生受伤。考虑到郝女士行为属于助人为乐,并不是有偿运营,所以,根据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宣判李某承担相关费用的80%;郝女士尽管属于好意同乘,但其存在事故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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