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徐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发问权 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 质证权 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法庭或对方当事人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提出异议;对于到庭的证人,有权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1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 第 1 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 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 的证据。 (2)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 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 申请调取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8 1 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木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