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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18-07-18 浏览次数:3297

  《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徐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发问权

  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 质证权

  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法庭或对方当事人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提出异议;对于到庭的证人,有权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1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 第 1 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

  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

  的证据。

  (2)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

  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

  申请调取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8 1 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木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 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 、辩双方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辩论机会均等;律师有权发表辩护 词或代理词,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 辩护人相互辩论。法庭应当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论的权利,不准随意责令律师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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