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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18-07-18 浏览次数:1395

  会见权是律师与被追诉人见面并相互交流的权利。律师通过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弄清案情,向他们解释法律,帮助他们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权利。

  《律师法》第 3 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曰

  起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

  《刑事诉讼法》第 3 7 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

  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和通信。辩护棒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 迟不得超过四 十 八 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 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 0 0 7年《律师法》较 19 9 6年《律师法》发展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

  ( 1 )会见时间提前。2 0 0 7年《律师法》将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1 9 9 6年

  《刑事诉讼法》第 9 6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从而使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得以提前。

  ( 2 )会见无须批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

  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 3 )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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