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港澳地区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除了具备内地居民申请执业所具备的 条件外,还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更为严格的实习,才能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且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 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参考规则、合格标准、资格授予,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 法 》以及内地有关司法考试的统一规定。 司法部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 定 》第 4 条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 .机关提交下列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件: ( 1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提交复印 件的 ,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学历证明方面,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 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 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出具 的认证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參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 8 条规定: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制定的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 受理事务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接收后转递指定考场所在地的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上报。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考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