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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担任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10 浏览次数:1099

  1. 港澳地区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除了具备内地居民申请执业所具备的

  条件外,还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更为严格的实习,才能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且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

  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参考规则、合格标准、资格授予,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

  法 》以及内地有关司法考试的统一规定。

  司法部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

  定 》第 4 条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

  .机关提交下列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件:

  ( 1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提交复印

  件的 ,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学历证明方面,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

  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

  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出具

  的认证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參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 8 条规定: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制定的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

  受理事务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接收后转递指定考场所在地的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上报。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考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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