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照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未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 以律师名义执业。 律师执业证与律师资格证不同。律师执业证的取得,意味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 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拥有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如果取得律师资格的人, 在实习期间表现出能力低下,不宜从事律师职务,司法行政机关是不会发给其律师执业 证的。律师执业证是对申请人的律师资格和业务能力双重认可的结果和凭证。 根据《律师法》和 2 0 0 8年 7 月 1 8 日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是: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必须首先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实习期'满 ,由律师 事务所对其在实习期间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然后通过所在的或 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包括 :执业申请书;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 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 . 审查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1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3 ) 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 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朋理由。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 0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 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 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3. 审核批准 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之日起1 0 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 之日起1 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