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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发布时间: 2018-07-09 浏览次数:1962

  1949年 1 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基础上,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同时,通过颁布

  法律建立新的司法制度。1 9 5 0年 7 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和 1 9 5 4年《宪法》以法

  律的形式确立了辩护制度。

  然而,要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以实现,还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障,而律师辩护是实

  现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手段。因 此 1 9 5 0年 1 2 月 ,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

  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了黑律师的活动,解散了旧律师组织L 与此同时,幵始着手建

  立新的律师制度。一些大城市如上海专门设立了公设辩护人室,重点帮助一些刑事被告

  人进行辩护。 ..

  1954.年 7 月 ,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

  上海、天津、重庆、沈阳等城市试行律师工作。1 9 5 6年 5 月,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了司法

  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在总结全国各地律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授权

  司法部起草《律师暂行条例》等法规。1 9 5 6年 7 月 ,《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颁布 。1 9 5 7年

  上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脱稿,6 月 至 7 月间司法部通过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

  地法学家、律师和司法工作者的意见,在第二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上,讨论并批准了

  《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呈请国务院批,准颁布。

  截 至 1957年 6 月 ,全 国 已 有法律顾问 处 8 1 7个 ,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分别发展至

  2 5 8 2名 和 3 5 0名 ,3 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一般都设有法律顾

  问处,同时,全 国 已 有 1 4个省、市 、自治区开始筹建律师协会。

  19 5 7年下半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反右”斗争扩大化,一批律师被打成“右派”,

  被下放、劳动改造甚至被判刑,律师队伍受到严重摧残。律师执行职务被说成是“丧失立

  场”“为罪犯开脱”,律师制度被宣布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被彻底否定,律师机构相继瓦解,

  《律师暂行条例(草案)》也被打入“冷宫”,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被扼杀在摇篮里。“文化大

  革命”期间,公 、检 、法机关被砸烂,“群众专政”盛行 ,公民的辩护权被取消,社会主义法制

  遭到践踏,许多律师成了专政对象,律师制度荡然无存。

  1 9 7 6年 文 化 大 革 命 ”结束 ,民主、法制得到加强。1 9 7 9年 1 月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

  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作出专章规定,重新恢复了律师制度。全国各地

  开始陆续重建律师队伍,全国人大也加快了《律师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讨论,

  1980年 8 月 2 6 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共4

  章 2 1 条 ,规定了我国律师的性质和任务、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的主要业务、律师资

  格 、律师的工作机构及^ 织原则、律师协会等。

  《律师暂行条例》紐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是律师的工作机构,受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律师协会的职责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

  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律师暂行条例》对

  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和开展其他法律

  业务有了法律保障。从此,我国律师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 9 8 1年年底,我国已有法律顾

  问 处 1 4 5 6个 、律 师 5 5 0 0多人。 ,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律师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

  在新的形势下开始表现出历史的局限性,并影响到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体制改

  革势在必行。1 9 8?年 3 月 r司法部召开了六市一县律师工作体制改革座谈会,探索律师

  体制改革的道路,并指定到会单位进行试点。1 9 8 4年 8 月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一些法

  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并在经营管理上进行了改革的尝试,打破了收入和支出由

  国家包办的框框。1 9 8 6年 7 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成立;同年

  8 月 ,司法部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 9 8 7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式加人亚太律师协会。1 9 8 8年年初,深 圳 3 名青年律

  师创办了新中国第一家个体制律师事务所;同 年 3 月 ,河北保定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合

  作制律师事务所;随后,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创办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88年 5 月 ,司

  法部下发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

  管理分别作了规定,随后,律师体制改革不断深人,配套法规相继制定。

  1 9 9 3年 1 2 月 2 6 日,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

  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再采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来界定律师机

  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

  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努力提高律师素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逐步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使律师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强调

  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体制,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

  后 ,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

  1 9 9 5年 7 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

  程》,选举了新一届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1 4 1名理事全部由执行律师组成,会 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全部由理事会产生,这 对 于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协 会 的自 律作用无疑具有重 要的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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