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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存证的未来:“区块链+存证”构建证据审查新模式

发布时间: 2018-06-12 浏览次数:1644
基于网络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场景中的全面渗透,由此产生的网络信息也涉及到人们生活及工作的方方面面,在丰富生活体验和提供
 
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争议类型与证据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已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正式列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1],与书证、物
 
证等传统证据类型并存。且2015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也作出进一步的界定[2],同年,我
 
国的《电子签名法》颁布,对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及保存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3]。但是,由于电子数据存在易篡改、易毁损等天然属性,其
 
取证方式及证明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因此,为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对
 
其进行证据保存,电子存证业务便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
 
 
一 、电子存证的发展历程
 
在网络技术支持的现代化社会运行模式下,网购的一个订单、往来的一个电邮、网签的一个合同都包含着重要的交易信息。电子存证最早出
 
现在网购维权纠纷中,后来随着电子邮件及电子合同给商业往来带来的高效便利,企业越来越多的采用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交易,为避免电
 
子证据在司法认定中存在障碍,从而电子存证在商务领域便得到广泛运用。根据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电子存证也经历了线下的公证处公证
 
、鉴定机构鉴定,到线上的第三方平台存证,再到区块链存证的发展历程。虽然方式不同,但都旨在解决电子存证面临的取证审查困难、证
 
明效力受质疑等问题。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解决的是取证审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
 
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的依据。”以电子邮件为例,当事人在诉讼中将电子邮件作打印件为证据提交法院时,若对方当事人对
 
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对邮件的收发主体、内容的真实性均需要审查,使得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难度较大,往往不予采纳。法律实践中
 
,法院通常会要求举证的一方在庭审中现场链接设备终端进行演示或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件。若涉及较为复杂的电子合同签章真实性等
 
问题,则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原始数据提取比对等方式进行真实性鉴定,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无论是公证书还是鉴定意见,法院对该
 
类电子证据的采纳,都是以公证处及鉴定机构的信用背书及专业能力为审查前提的。但因其存在成本高、响应时间长及应用场景少等问题,
 
致使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情形较少。同时,该类机构进行取证时多在纠纷发生以后,也很难保证取证时的证据原始形态。
 
正是基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存在上述问题在内的使用难题,电子存证业务就有了发展的土壤。电子存证通过引入第三方平台,对商业交往中
 
重要的电子数据信息及操作行为能够进行实时保存,发生争议时可进行直接调取,从而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今年2月份,浙江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青田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中,对原告提交的第三方平台出具的存证材料类证据予以采纳并对该类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过程作出了详细描述[4],认定
 
该平台存证的网页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原始文件。
 
 
二、传统电子存证模式
与区块链存证相比,公证处、鉴定机构及第三方平台存证均属于传统电子存证模式,该类存证方式均是以第三方信用背书为前提。即第三方
 
平台基于传统网络技术开发存证系统,若当事人涉诉需要使用存证内容,第三方平台自行取证或由合作的公证处、鉴定中心进行取证,并就
 
存证内容的真实性出具意见。如上所述,对于公证处及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法院通常会予以接受,但对于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意见,法院需
 
要对该平台存证的技术原理进行了解,结合其他证据或材料综合判断是否采纳。
 
我国有关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认定仅在网络借贷领域有相关规定,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
 
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就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
 
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5]。随之,上海、厦门及广东等地也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相关规定的征求意
 
见稿,规定了平台需要进行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并要求平台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但有关第三方平台存证业务指引与规则均未颁布。 
 
传统电子存证的普及,一方面减少线上缔约及交易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即使发生纠纷,该模式下的证据提交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法院
 
所接受,对于电子数据的各方都是一种保障。但该类平台虽然解决了成本及效率问题,其中心化的数据存储方式,仍无法解决数据的安全行
 
、真实性问题。
 
三、 区块链存证模式
 
真实性是我国证据效力认定的核心原则,解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困境是区块链技术带来的重大突破。区块链作为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融
 
合加密算法、共识机制、时间戳、分布式存储等技术解决第三方信用机制。从技术角度来讲,区块链并非使得单个节点的数据不被篡改或毁
 
损,而是使单个节点数据的篡改或毁损变得没有意义。
 
有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参考《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
 
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区块链所具备的分布式、去信任、集体维护及可靠的数据库等特点,
 
与存证审查要求天然契合。
 
首先,在一个分布式的系统中,数据不是存储在一个中心化的数据库中,而是完整分布在各个节点上,即每个节点拥有最新最完整的数据,
 
一个节点的损毁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从而使数据损毁变成不可能;
 
其次,数据的写入及变动采用共识机制实现,即对系统数据的改动需要超过半数的节点确认,否则对单个节点改动无效,从而使数据篡改变
 
难度极大,随着节点总量的不断增加,几乎接近不可能;
 
最后,哈希运算及时间戳等技术也使篡改行为无法隐藏。交易信息经过哈希运算生成哈希值,即为一段长度为32字节的随机数列,交易信息
 
与生成的数列一一对应,任何变化都会导致数列发生变化,时间戳是从区块生成时就存在其中,它对应每次交易的认证,表明数据写入的时
 
间,对时间戳的篡改也会导致哈希值发生变化。
 
正是基于以上特点,区块链技术已经进入存证领域,有关应用也已落地,得到各方的密切关注。目前的一种应用模式为:在传统电子存证模
 
式中加入区块链技术,即将存证信息上链,以区块链的综合性技术取代现有存在的单一技术,如有取证需要,可在线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鉴定意见书。该模式仅是对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初探,尚未完全发挥区块链作用;另一种应用模式为:建立以用户、存证平台、公证处、鉴定
 
机构、司法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联盟链,各方均作为链上的节点实现数据存储与共同维护,真正采用区块链所提供的信用机制,解决电子证据
 
认定难题。
 
四、结语
电子证据发展至今,无论是现有的电子存证模式,还是处于初创时期的区块链存证模式,司法认定规则始终跟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从而导
 
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认定标准不一。区块链技术发展势头迅猛,区块链1.0时代有关数字货币的应用已广为人知,区块链2.0
 
时代旨将区块链技术的范围扩展到支撑各个应用领域,随着人们逐步认知与接受,各机构间的链上合作逐步扩大与深化,区块链存证模式将
 
更加多样化的顺应市场所需、服务生活所需,配套的证据审查规则也将制定,以满足司法认定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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