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的理念的改变,很多人或多或少的对婚姻登记制度有了平淡的认识,很多人选择同居一段时间再结婚,有的是同居但是来不及结婚,结果一方不幸往生,有的直接选择不去登记,维持“仅有协议夫妻意思缺乏登记”的生活。 同居往往就是涉及财产的分配问题,甚至产生纠纷。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归纳了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三种看法,希望大家多多提供宝贵的意见,让我们一起进步。 第一种:准婚姻的同居法律关系(以前叫事实婚) 这样同居和结婚相比仅仅差一个登记程序,即为:准婚姻的同居法律关系+登记=婚姻法律关系,当事人内心是有一起生活的意志,事实上的状态是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 适用于被解除的法律婚姻状态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行为,或者其他。但是判断要件比较严苛,尺度是以合法夫妻的标准判定(只是没有登记)。 主要情形: 1、以夫妻的名义举行过婚姻宴会,尚且缺乏登记或者即将登记。 2、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生产,使得当事人内心确认其为“合法”夫妻。二人荣辱与共,共患难共富贵,财产出现混合的状态,不能区分彼此。 (1) 特征: 一是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不具有违法性。 二是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包括同性)之间。 三是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且内心确认自己的两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夫妻”。 (4)财产状态同婚姻法的财产。 看约定的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和个人独有的财产混合的模式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作为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①婚前投稿,婚后发表 ②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 ③婚姻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 婚前取得的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二种:松散的同居关系 这种同居是男女长期的生活在一起却没有夫妻的名义和外观,内心没有像夫妻一样长期的厮守,仅仅是简单生活在一起。比如青年男女住一起生活。 这类同居关系的财产状态,按照一般的共有的状态判断是否构成共有。 是否构成共有要看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事实状态,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的看是否有从事生活生产生活的状态, (1) 对于共同的生活必需品,原则上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共有的份额和分割的份额。 (2) 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适用合伙的规定。 (3) 原则上个人账户的钱或者登记在某人名下的房产等其他东西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对方举证属于共有的除外。 第三种:非法同居 与有配偶者同居,违反约定的忠实义务,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属于非法同居。 对于这类法律关系中的财产的认定标准应该和松散的同居关系相同。至于违反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属于另外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