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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养殖场的土地使用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8-06-12 浏览次数:1635
对农民来说,农场是个不错的选择。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对农地进行分类。所谓保护性农田,是指直接用于商业养殖的畜禽养殖场.经济作物种植或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以外的干燥田和其他农业设施用地。使用这些土地也需要一定的程序,否则可能构成非法土地。
 
  近年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对于设施农用地的需求越发强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它们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因此,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有严格限制,以防设施农用地被用作其他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可达到10%,但最多不超过15亩。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养殖场等农业设施的申报与审核用地程序基本应按经营者申请、乡镇申报、市县审核的流程进行。在申请用地的程序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经营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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