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后,许多农民最关心的是他们所得到的钱,而忽视了地方政府是否实施了被征地农民的长期生计保障政策。 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因征地而直接获得的补偿,也就是一次性的补偿款,具体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的实施办法。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笔者之前的文章也提过很多,这里不再赘述。只是重申一点,安置补助补偿的认定标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不是农村户口的身份。 二是因失地而获得的社会保障。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根本,是日常生活所需来源的保障,国家多次强调征地不得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就需要提供另外的社会保障。各地在这方面做法并不一致,有的着重职业培训,帮助农民实现二次就业;有的注重养老保障,关注失去劳动力后农村老人的生活,如福建地方规定,必须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其中养老补助农民可以不交一分钱,适龄后即可按月领取失地保障金。 三是因征地而获得的长期土地增值收益。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都提到了,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什么是土地增值收益,通俗地讲就是土地被征收建设后带来的红利,被征地农民也能分一杯羹。现实中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由经营单位直接与被征地农民约定好土地经营收益比例,农民每年按约定领取;二是地方政府“返还”了一定面积的土地或店面房产给被征地集体,由村集体自行经营或委托经营。 当然,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实际实施下来做法可能有所不同,农民可自行咨询当地征收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