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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如果面积算少了,如何维权,该如何补偿才对?

发布时间: 2018-06-06 浏览次数:1385
住房面积是价值评估的基础,也是补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收集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建筑物的所有权、地点、用途和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当评估区域小于实际面积时,被征用人应如何保护其权利?考虑一个案子。
 
 
  2014年1月10日,某地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杨某的房屋便在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地方政府抽签决定了一家评估机构。2014年6月18日,地方政府依据估价报告对杨某所有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77.6平方米,并于次日送达杨某。然而,杨某的房产证记录的房屋面积为184.8平方米。杨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地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是房屋面积认定有误。被告地方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产证登记确有错误,对评估结果应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地方政府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补偿决定中房屋面积不准确,会直接导致被征收人房屋补偿价值计算错误,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更何况七个平米的面积差异,按照现在的房价,折成补偿款并不是个小数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已登记房屋的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面积则按评估结果认定。本案中,杨某既然有房产证,面积认定就应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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