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方面,类似拆迁小组,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并不少见。临时机构是政府为解决临时性、专业性问题而设立的短期机构.由于临时机构通常没有能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临时机构与“临时工人”一样,往往成为各机构逃避责任的借口。 2013年某地方政府因城中村改造而实施土地征收,田某的房屋便在征收范围之内。经多次协商,双方未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协议。不久之后,地方政府临时组织的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未经任何程序,强拆了田某的房屋。田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地方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地方政府辩称自己没有授权该临时机构强制拆除田某的房屋,强拆行为系个别编外人员所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建设指挥部是由地方政府组建,该组织实施的行为依法应由组建该组织的政府承担,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强拆合法。一审判决确认地方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现实中,临时机构属于那种只有它找你,而你找不到它的组织。当事人难以找到具体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到最后连有没有这个机构都摸不准了,其最后要找谁维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负有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独立承担责任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案中,组建机关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自然是适格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