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 打印技术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technology),是指经由3D 打印机,依据三维数字模型文件,通过分层制造、叠加成形的方式制造三维物体的数字化制造技术。3D打印机目前已经进入个人消费品时代,几百块钱在某宝上便能买到一款3D打印机,使用户发挥创造性或者直接盗取他人创意变得更加简单,尤其是工艺品。个人用户在3D打印时的通常步骤为如下: 假如被打印的产品受到专利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然遭受损害,但个人如果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不构成侵权(对于单位制造而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94条明确提出,单位未经许可制造、使用他人专利产品,则不能以非经营目的进行侵权抗辩,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大规模的“自造”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有人称为合理侵犯专利权。因此,3D打印技术催生了游离于法条约束之外,却与专利法立法宗旨相悖的灰色地带。 家庭用户3D打印的关键在于3D三维数字模型的获取,因为3D三维数字模型是打印产品的必要生产要素。在网络传播非常方便的今天,3D三维数字模型的获取也非常方便,对于涉及专利产品的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该如何去评价其行为呢? 首先,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行为不属于专利的五种实施行为之一,即不属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任何一种方式,因此,提供者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直接侵权。 那么,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行为是否属于间接侵权行为呢?《侵权责任法》对间接侵权规定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者实质上实施的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而根据具体的行为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帮助型侵权和引诱型侵权,主要行为模式如下图: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新增了第六十二条“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将3D三维数字模型视为“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等专利产品的物理组件,从而使专利间接侵权在3D打印领域具有一定的适用困难。 从上图看出,专利间接侵权以专利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客观构成要件,然而,在3D打印领域,专利权人要想对专利直接侵权进行证明,相比传统制造的相关证明将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而,以专利直接侵权的发生为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已经不能适应如今3D打印机普遍进入家庭的情形。 其次,对于3D三维数字模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行为应该如何进行评价呢?《送审稿》第六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3D三维数字模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当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才有可能引起专利间接侵权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行为是建立在网络用户的行为是侵犯了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网络用户提供者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重点又转移到了对网络用户的行为判断上,3D三维数字模型存在的网络用户包括3D三维数字模型提供者和3D三维数字模型下载者两种类别,对于3D三维数字模型提供者的行为在此不再赘述,对于3D三维数字模型下载者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呢?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难判断,如果3D三维数字模型下载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下载,并打印出专利产品,则为侵权行为;如果3D三维数字模型下载者仅仅出于个人兴趣爱好进行下载,并打印出专利产品,则不构成侵权。 因此,对于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重点在于3D三维数字模型的提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现行的相关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平衡公众与3D打印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应当以《送审稿》为基础,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创造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