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接受公司安排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旅行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也应当属于因工受伤,那么公司应当给予医疗期,如果强行要求员工上班合理吗?如果员工不上班给予处罚是否合法?让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琪女士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团队建设旅游,不幸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受伤后一直休病假在家。不料公司对病假申请有诸多要求,不仅让琪女士前往指定医院就诊,还强制要求琪女士做相应的检查,琪女士遵从医嘱认为无此需要而未做检查,公司便以琪女士旷工为由将其解雇。琪女士不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认为,琪女士因受伤而病假,对此提供了某区级医院和市级医院的相关诊断报告、诊断书等材料,由于生活在外地,琪女士采用微信方式向公司提交3月20日至4月3日、4月6日至4月19日期间的病假单截图,也按照公司要求至市级指定医院就诊,但未做公司要求的检查,琪女士仅未能提供4月5日的病假单(注:2017年4月4日为清明),琪女士不符合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所述连续或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公司以琪女士未做进一步检查等原因开具过失单,认为琪女士病假单为无效已经构成旷工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恢复与琪女士的劳动关系,并补足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资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营管理契约,应得到严格的遵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其经营自主权,恣意扩大解释其规章制度,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