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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房产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8-04-27 浏览次数:1248


近期接到几位读者关于独生子女房产继承的相关咨询,就其中关注较高的几个问题分析如下。



房产继承是否应缴遗产税?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并无“遗产税”这一税种,不存在被征收遗产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上述规定是目前能够查到的与国内遗产税征缴相关的最新规定,后续并未出台具体的征缴办法,故当前房产继承无须缴纳遗产税。



生前赠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1、从权利的完备性来看

(1)生前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据此认为,如房屋所有权人生前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则该子女能够获得房屋的完整所有权。

(2)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没有放弃继承、另有约定、部分人应当多分或少分的情况下,假设AB共有一套住房,A父母健在,B父母去世,AB育有1子C,后A去世,如发生法定继承,B先分得1/2的住房,属于A遗产部分的1/2住房由A的父母、B、C均分,最终B分得5/8(1/2+1/8)的房产所有权,C和A的父母各分得1/8的房产所有权。如A的父母不放弃继承权且A父母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亦不放弃继承权的,则C无法完整地继承该房产。

(3)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据此认为,如父母均立有遗嘱,且遗嘱均指定由子女继承该房产,如无必须保留财产份额的情形,则该子女在继承开始后可获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从子女获得完整房屋所有权的因素考虑,通常情况下,生前赠与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从主要税种来看

综上,从合理避税方面考虑,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优于生前赠与。



换句话说

通常情况下,遗嘱继承为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优先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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