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终止的原因(事由)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人格(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民总68条)。 〖提问〗法人吊销、被裁定破产以及法人决议解散,法人资格是否消灭? 〖解析〗不消灭。须完成注销登记才消灭。在注销登记前,有原告和被告的资格。 (二)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1.法人解散。 法人的解散是法人终止的一项原因,而法人解散又有特定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总69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解散是自行解散;第(四)项规定的解散是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前者如工商机关对违法经营的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者如为打破公司僵局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2.法人解散清算。 (1)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 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法人的清算,是为了保护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职工的利益以及法人出资人、设立人的利益。未经清算,债权人有权向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主张权利。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民总70条)。 (2)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民总71条)。 (3)清算期间中活动的限制、清算后的财产及法人的终止。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民总72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民总73条)。 法人进入清算程序,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登记设立的法人,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非登记设立的法人,终止时也不需要办理登记,清算结束时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法人资格并不消灭,而是由此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