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化名)系宁波某学院一名在读留学生,喀麦隆国籍。2016年9月1日凌晨,T在宁波外滩的酒吧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并搭载其女朋友行驶至东昌路附近时,与中心隔离护栏刮擦,T当场倒地受伤,车辆也有损坏。事发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民警发现T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抽血检验,T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经鉴定,T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系无证驾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网络配图 案发后,T被取保候审。 后来,T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予以逮捕,并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由于T是外国籍,且系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收入。因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通知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T提供辩护。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去会见T,因语言障碍,T无法与承办律师进行详细交流。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遂为T聘请了英语翻译。T后来表示,其周围有他人驾驶与其相似款型的电动二轮车,为什么别人没有被羁押,而自己被羁押,甚至还要受到惩罚。同时,T表示其非常担心宁波某学院会拒绝接纳他。 [交通 旅游 汽车开动分割线] 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多次前往宁波某学院与学院老师开展沟通,告知校方,T犯罪情节较轻微、不被判处实刑可能性较大,对于其学业的完成影响相对较小。 网络配图 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T所有的二轮电动车,系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T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并不知道其所骑车辆系机动车,其非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主观恶性很小;2、T的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3、T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行为表达深切悔意,悔罪态度非常好,可以从轻处罚。4、T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无违法乱纪行为,且曾在2015年获得宁波市政府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其系初犯、偶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所述,承办律师建议对T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4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危险驾驶罪,给予T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除被告人T的身份和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以外,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本案援助律师的工作重点分别在量刑建议和T复学上。首先,援助律师数次前往宁波某学院,与学院老师沟通T复学事宜,给予T最宽容的处理。其次,援助律师为使合议庭能够采纳建议对T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着重指出受援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法定情节,并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未知驾驶的系超标二轮电动车,且属于机动车的危险驾驶案与一般危险驾驶案相比,在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较大区别,最终合议庭全部采纳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 本案提醒驾驶员,醉酒后不能驾驶超标电动车,否则即使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