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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法考民法真题解析

发布时间: 2018-04-26 浏览次数:1276

2017年卷三第九题目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甲——乙公司:买卖合同:

甲——乙公司:欠款50万

丙跳出来,愿意和甲一起承担50万的责任。

项目

定义

通俗点说

正确的姿势

发生时间点

第三人

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第三人独立为别人承担责任

遇见债务,第三人直接清偿债务。

 

履行阶段

没债务人的事

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

第三人独立为别人承担债务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承担债务

协议阶段

没债务人的事

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人和第三人一起承担债务

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和债权人签订协议

协议阶段

债务人和第三人一起

题目发生在写欠条,处在协议阶段,且有债务人,所以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至于无因管理,未受他人委托,往往事务的他人也不知情显然事务(债务)的主体知情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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